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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大发展生产加工型企业政策扶持力度
  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对利用我县油气资源建设的生产加工型企
业实行一事一议,下同),自投产之日起5 年内(年度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进入县本级财政各种税收留成
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且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
型企业,土地出让金县级可支配部分的50%奖励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级
财政留成部分2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县级可支配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第三条 对当年实缴税金额度超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终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以上资金奖励。
  第四条 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制定
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凡涉及我县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
期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
业,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监察部门核定一次涉及企业收费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编制
《泰来县对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向社会公布,并发放到企业。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收
费,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七条 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由两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且严格履行出示由物价部门核发
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和如实填写《泰来县行政事业性收(
交)费登记卡》三个程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纳入预算管理。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
要对《泰来县行政事业性收(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必须事先提出计划,向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批。禁止各部门到企业举办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及环保等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常规
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它部门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接到举报对企业进行检查的需报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
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出的问题(除生产和经营劣假产品外)实行“首次免罚”制,下达
整改通知书,报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检时,必须有县优化
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十条 对依法、依程序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般性处罚前要向县中小企业发展局通报;
对给予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的,必须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进行听证,
重大处罚必须到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同时抄报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县直职能部门依法起诉企业,必须事前向主管县长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必须处罚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执行“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及时从轻处理,杜绝上级业务
部门加重处罚现象的发生。处罚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
  三、为投资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政法部门以及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公开办事内容、工作程序以及科室职能和
办事人员,实行“窗口”挂牌、工作人员佩戴胸签服务。
  第十三条 对各部门第一位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实行“首问领办制”,即首办者无论是否在自己
工作职责范围内都有义务、有责任帮助服务对象到各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协调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新办项目,属县级审批权限内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属市级以
上审批权限的,由经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要向主管项目的领导说明
  第十五条 凡与项目立项和审批有关的部门,均不得轻易对投资项目进行否决,如需否决的项目,应讲
清理由,书面报请县政府批准。
  四、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检委、监察局,投诉电话:
8234110。
五、其他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本县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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