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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违反《泰来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暂行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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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根据党和国 |
| 家有关法律条规及《泰来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暂行规定》,对本县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 |
| 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及派驻我县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委、县政府将对其 |
| 履行职责和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
| 1、因不作为行为引起服务对象举报、投诉的; |
| 2、办理证照和审批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 |
| 3、自行否决投资项目和审批手续的; |
| 4、人为设置障碍、将登记备案程序变为许可审批或将事后、事中监察变为事前审批的; |
| 5、继续执行已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 |
| 6、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中,擅自提高证照成本费用的; |
| 7、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各类资格、资质等认定事宜,拒绝办理签发证件的; |
| 8、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弄虚作假的; |
| 9、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收费或罚款的; |
| 10、截留挪用收费和罚没款,自立帐户、私设“小金库”的; |
| 11、从本部门利益出发,鼓励多收多罚、不到有关部门备案的; |
| 12、仍继续执行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服务性、经营性费用的; |
| 13、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14、借执行公务之机,在企业吃、拿、卡、要、报或推销商品以及要求企业捐资赞助、陪同旅游的; |
| 15、要求企业陪同洗浴按摩或以娱乐等为由变相敛财的; |
| 16、不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轻处罚必须处罚的企业,导致上级有关部门加重处罚的; |
| 17、未经批准,擅自变卖、转移、使用罚没财物的; |
| 18、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和责令停业、停产、查封、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
| 19、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搞培训、评比、达标活动以及要求企业入会强行收取会费的; |
| 20、在检查工作中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 21、随意查封企业的财产和帐目的; |
| 22、未经批准临时上路设卡、检查的; |
| 23、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其他行为。 |
| 上述23条是我县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而设置的“高压线”。对违反之一者,在单位自罚 |
| 的基础上,县纪委、监察局查实情况后,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况轻重进行组织处理、 |
| 处罚以及党政纪处分。 |
| 初次违规或情节较轻的,取消违规部门及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本年度内的一切评优资 |
| 格,并在全县通报批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
| 两次违规或情节较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证,调离原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党政主 |
| 要领导调离原工作部门,分管领导调整分工(是驻泰单位的,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
|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 |
| 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