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泰来县关于引进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有关事宜 |
| |
|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引进利用我县油气资源所建的企业除外,下同), |
| 按企业竣工投产后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并按企业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 |
| 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第一引荐人连续三年奖励。奖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
|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在职具有干部身份(含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 |
| ,符合条件的经组织部门考察后依据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优先提职为副科级(不是副科级后备干部的经考察 |
| 合格后先列为副科级后备干部,再依据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提职为副科级)。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 |
| 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在职副科级干部,符合条件的经组织部门考察后依据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优先提职 |
| 为正科级(不是正科级后备干部的经考察合格后先列为正科级后备干部,再依据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提职为 |
| 正科级)。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在职正科级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副县级 |
| 后备干部人选,优先向市委推荐。 |
| 3、各乡镇、各部门派出的招商引资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引荐项目过 |
| 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经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后凭正式票据予以报销,县财政承担60%,引荐人所 |
| 在单位承担40%(报销总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额度的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