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泰来概况 招商项目 优惠政策 服务机构 企业风采 特色农业 泰来教育
联系我们

泰来县鼓励发展生产加工型企业政策规定

  一、财税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对利用我县油气资源建设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一
事一议,下同),自投产之日起5 年内(年度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进入县本级财政各种税收留成部分,
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当年实缴税金额度超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终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以上资金奖励;  
  二、土地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且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

土地出让金县级可支配部分的50%奖励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级财政成

部分2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县级可支配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三、收费政策    
  凡涉及我县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期间,各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收县
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奖励政策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企业竣工投产后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
予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并按企业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第一引荐人连续三年奖
励。奖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五、其 它  
  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制定政策,给
予特殊优惠。   

 

版权所有 泰来县招商引资局  维  护 泰来县招商引资局

为了获得最佳浏览效果,建议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800*600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