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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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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对利用我县油气资源建设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一 |
| 事一议,下同),自投产之日起5
年内(年度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进入县本级财政各种税收留成部分,按 |
| 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
| 对当年实缴税金额度超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终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以上资金奖励; |
| 二、土地政策 |
|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且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 |
土地出让金县级可支配部分的50%奖励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级财政成 |
| 成部分2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县级可支配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
| 三、收费政策 |
| 凡涉及我县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期间,各 |
|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收县 |
| 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四、奖励政策 |
|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企业竣工投产后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 |
| 予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并按企业年实缴税金进入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第一引荐人连续三年奖 |
| 励。奖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
| 五、其 它 |
| 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制定政策,给 |
| 予特殊优惠。 |